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的区分,取决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如下:
1、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如提供赌博机、赌博的方式等。
2、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五类情形: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1、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具有聚众赌博、开设或经营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2、量刑标准:
1、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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