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财物时,如果室内无人,其社会危害性类似于一般盗窃:主要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危害,而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程度明显减弱,仅表现为对隐私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程度较轻,而对生命健康权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被忽视,应视为一般盗窃。室内无人且数额小的,不应构成盗窃罪;室内无人且数额较大的,按普通盗窃罪处理。若室内有人,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无论实际窃取财产的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尚未窃取财物的,仍构成盗窃罪(未遂)。
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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