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种的树,物权不能归自己。
树虽然是当事人种的,但当事人种树的那块地所有权不是当事人的,所以物权不归当事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从民法上看,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虽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依据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
准物权制度的功能定位
准物权制度的功能是指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准物权制度对权利人和行政机关或社会大众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所发挥的效用。
对权利人而言,他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取得一定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而自然资源,特别是稀缺的自然资源是一种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由于准物权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取得准物权而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因此它就有了经济性功能。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准物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物尽其用,防止对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准物权制度经济性功能的发挥将导致外部化效应,即权利人通过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或者将废水、废物等有害物质随意向自然界倾倒,使第三人权利受损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这是准物权制度经济性功能的缺陷所在。
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或社会大众而言,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公共性,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将会造成对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必须对权利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权利主体在准物权的取得、行使乃至消灭上都强加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公法义务,这种义务是区别于与私权相对的和作为私权保障的私法义务(如登记等)的。准物权尽管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但权利主体又负有环保和生态方面的义务,且这种义务在地位上是与私法权利的行使具有相当性,这些私法权利(义务)和公法义务都是准物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来,准物权制度具有生态保护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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