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以紧急避险损害过当,假如紧急避险行为人故意多损失了500元,这显然是一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故意毁损500元并未达到犯罪的界限,因此没有理由和根据因为行为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损失的500元而认定他构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
三、犯罪认定:
在认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时,必须要看到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所避免了的损害,即行为人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将损害减去所保全的利益,余下的才是实际损害。所以,此类情况一般都损害不大,主观上一般又情节轻微,因而一般不构成犯罪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避险过当行为确定罪名。
避险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必要限度之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阻却违法的底线。作为放任行为,任何过当行为对社会对相对人来说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必须要严格限制。在确定罪名时,应该结合情势危急程度和法益权衡的结果以及行为人的认识情况。
在上述原则之下采取避险行为而致的避险过当,根据行为人对他所引发的损害之扩大的心理状态是处于过失还是故意,确定该行为的过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时,只能针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判处。
对违背原则采取的措施,即为保护财产而致使无辜第三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均不得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均得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减轻或者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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