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谢xx,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某市燃气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某市镜湖区梅莲路3号公寓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镜湖区赭山东路。
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零零,男,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某市镜湖区中山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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