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码电脑公司是“优化五笔字型”技术发明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是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三版技术。被告东南公司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发展过程中的第四版技术。王码公司诉称东南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对比分析,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相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些改进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效果,使得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最高输入速度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最高输入速度提高近一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南汉卡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属于同一类汉字编码体系,在技术上有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些区别是具有实质性的。因此,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因而不构成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侵犯,据此判决驳回王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法在中国的计算机领域中可谓尽人皆知,曾被称为“中国第一软件”,加之本案被告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也是社会上广泛使用的版本,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对使用五笔字型是否侵权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案中,原告的五笔字型第三版获得国家专利,而被告使用的是五笔字型第四版,本案的焦点就是五笔字型第三版专利权能否覆盖五笔字型第四版。由于五笔字型第三版的保护范围是“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而第四版的许多技术特征已远远超过了第三版发明人的权利要求,因此,第四版并没有落入第三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王码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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