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根据是否可以将子女领走进行探望分为两种,即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具体如何行使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对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的原则判决。行使探望权利受阻时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者直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权利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更改先前的探望权行使的相关约定。
一、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望权利需要注意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二、行使探望权利受阻怎么办
行使探望权利受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如下方式维权:
1.离婚时未就探望权(明确)约定、判决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予以明确;
2.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权方式进行探望已经不利于父、母及孩子三方的正常生活的,可以起诉至法院变更探望权方式、时间等;
3.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就探望权进行判决或约定的,对方不予协助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情形下,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三、行使探望权利有哪些注意事项
行使探望权利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其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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