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由谁行使
1、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但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同样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行使探望权也获得了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与探视权是否有区别,如何行使
1、其实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上采用的是探望权这个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探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因此不存在确权的问题。但是行使探望权,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规定了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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