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有本国优先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商标注册优先权有效基础
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应为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即足以确立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就是说不管该申请后来被放弃、撤回或驳回都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的有效基础。同时也不应去考虑此申请是否曾以另一件在先申请为基础享有过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优先权存在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理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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