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注册的情况
时间:2023-03-30 19:02:46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关于优先注册的相关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二)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优先注册的前提条件

各涉外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手续很不统一,一些代理机构的书件也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理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我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个别代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些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事情,既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我国商标代理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各商标代理机构需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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