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01 14:04:45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是19792月颁布的,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于1991年4月9日正式失效。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

1.收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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