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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民事审判监督法的规定

2020-01-15 18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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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一)当事人申诉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三)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转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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