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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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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办法如下: 1、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该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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