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补偿,是国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与行政补偿无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1)行政赔偿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力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进行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是行政主体侵害、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行政赔偿义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在地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根据我国法律,除具体行政行为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利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非法拘禁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教唆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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