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在哪办理
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1113室
二、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三、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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