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应当扣除,是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行政机关的调查时间应当包括听证时间,但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间不包括听证期间。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七)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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