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建制镇政府区域范围的通知》(浦府〔2017〕30号)规定,现对浦东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浦东新区原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范围调整至建制镇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凡在本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人在本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使用经营性土地应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等级区域范围
浦东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的确定,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由于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纳税人所使用的土地新纳入应税范围的,纳税人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持使用土地相关证书、文件或合同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计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以及申报纳税等确认手续,具体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可咨询12366或主管税务所。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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