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应当把资料准备齐全,填写厦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工伤确认复印件,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机构的发票,病历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申请待遇转让伤者账号的,提供银行账号。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9、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0、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1、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2、属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3、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4、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5、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
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为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如下:
(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的,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超过12个月的,有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其停工留薪期至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止;未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其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期满之日止。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前,或申请伤残鉴定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
(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其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截止日。再次鉴定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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