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语言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回避侦查、检察、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4、参加审判权:依法参加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提问和质证、辨认物证等证据;
5、上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此外,受害人的特殊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刑事自诉权和抗诉权。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权利包括辩护权、最终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控告犯罪行为;
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参加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在审判前撤诉;
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由于诉讼类型不同,对于刑事案件,一般在程序方面是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操作,而这里面包括了诉讼当事人就涉及到了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刑事律师,往往是属于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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