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取得以取得农村建设用地建房批准书为主。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个人的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家庭的,家庭合法成员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户主只是登记所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房子是属于户主及全部合法家庭成员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仅对房子有所有权,但对房子所占用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宅基地转让与取得有哪些限制
(一)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二)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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