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产权的争议往往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对象的房产权属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例如房屋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或者是牵扯在司法诉讼案件中,又或者被纳入了拆迁规划的范围内,以及未能获取预售许可证书等等情况,使得这些房屋无法进入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其次,有部分房屋当前由他人租住,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购买此类房屋之前,必须先获得承租方明确表示放弃购买的书面声明,或者等待租赁关系终止之后,方可考虑购买此套房屋;
最后,还有一些房屋并未办理房产证,这类房屋的产权状况较为模糊,购买之后可能会面临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困境。本律师在此郑重提示各位,对于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建议大家尽量避免购买。因为这类房屋的产权归属尚不清晰,很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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