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一、公告送达的定义以及规则
(一)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二)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所谓约定期间,是指依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期间的剔除)
5、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
(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
(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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