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举报立功可不可以减轻刑罚
举报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立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功时间是指立功表现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分子揭发和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他被归案后宣布判决之前;
2、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
3、立功效果。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必须经过核实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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