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年7月至12月期间我朋友周某多次向我借钱,我通过向周某在工商银行南京某支行开设的账户打款的方式,共计汇款57000元。后来由于我需要用钱,屡次向他索要,均拒不归还。我只有银行打款记录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追究他借款不还的法律责任?
宋律师:你仅凭在银行的打款记录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你向周某的账户汇款,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你既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借款关系另有约定,且一旦周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你除了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既无借条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讼争款系借款,你的主张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建议你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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