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海难救助,就意味着被救物应该处于海上危险当中,这一要件具有双重含义。
1、被救物面临客观真实的危险
救助标的只有处于危险当中,才存在救助的问题,否则就没有救助的必要。所谓客观真实的危险,是指被救物所遭遇或所面临的危险是实际存在而不是想象或虚构的。关于面临危险的问题,有两点需要指出:
(1)、所谓危险,并不一定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船舶在某一海区因失去动力而不能航行,虽然当时海面上风平浪静,但是,由于海上气候变化多端,若不及时救助,这种危险很快就会变为现实,因而可以说该船在客观上正面临着危险。
(2)、只要是在危险的形势下进行的救助,就属于海难救助,而不必考虑危险的起囚。我们所说的救助仅仅是针对救助行为本身,而不问救助所发生的背景。换言之,不论被救物所处的危险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还是行为人的过失所致,只要救助行为发生时被救物处于危险当中,就不影响救助方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
2、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
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应该是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这就是说事故本身也应该是发生在海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船舶在港内装货的过程中因装卸工人操作不慎,将货物掉入水中,后被其他人打捞起来,就不属于海难救助的性质。又如,货物在港内仓库堆存等待装船期间发生火灾,被装卸工人救出。因为事故不是发生在海上,也不属于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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