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构成要件中的救助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时间:2023-05-07 14:24:03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海上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粹救助发展而来的,所谓纯粹救助,是指完全自愿进行救助,事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此,救助方有权要求对救助进行赔偿。这里的救助方没有援救义务,这有三层含义。无合同义务

无合同援救义务,是指在海上事故发生前,当海上财产发生事故时,救助方的援救义务。如前所述,救助制度是从纯粹救助(或自愿救助)发展而来的。因此,在发生海上事故时,是否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救援自然应该得到赔偿。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合同义务不包括海难发生后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正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上述原则,如果事先在协议中约定,在发生海事事故时,任何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则根据该合同,即使救助成功,该人也无权就救助要求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无权要求赔偿:(一)遇险船舶的船员救助船舶。船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在船员雇佣合同中,毫无例外地规定,船员应妥善照料和维护船舶。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听从船长指挥,尽最大努力营救船舶。这些规定要求所有受雇的船员在船长的领导下,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维护船舶的安全。作为船员,在救船的同时,实际上是在救自己,所以不应该要求赔偿。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船员仍有权要求救助补偿:一是船员救助被遗弃的船舶。在船员雇用制度下,船东和船员之间的关系由船舶维持。如果船舶不在,从法律上讲,船员工作的地点和环境就不复存在,他们对船舶的义务自然也不存在。因此,在发生海事事故和船东宣布弃船的情况下,如果船员愿意徒劳地营救船舶,显然超出了他们在合同下的义务,因此他们有权要求营救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船员营救了该船的姊妹船。根据船员雇佣合同,船员只有维护船舶的义务。本合同不要求船员承担其所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的维修或救援义务。也就是说,当本公司其他船舶发生海事事故时,如果船员自愿对其进行救助,将超出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他们也可以要求救援赔偿。(2)遇险船舶上的旅客应当救助船舶。虽然旅客与船东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也不需要遵守船东制定的规定,但根据与船东签订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乘客应服从船长的指挥,并与船员一起维护船舶的安全。万一发生海上事故,他们应该尽力营救。从实际情况看,乘客救船等同于自救,因此理论上要求救援赔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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