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方与被救助方达成海上救助协议,救助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作出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的
(2)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救助费用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
2。在救助作业期间,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谨慎救助
(2)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在合理必要时寻求其他救助方的协助
(4)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加救助作业的,应当予以接受,但不合理的,不影响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在救助作业期间,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充分合作
(2)在被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被送往安全地点时,应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请求
4。救助方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成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收取救助款。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当反映对救助作业的鼓励。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卸货、保管、估价和销售费用后的价值。)
上述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获救个人物品和乘客获救行李的价值。救助船舶或者船上货物,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风险的,救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取得的救助报酬低于依照本条可以取得的特别赔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东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赔偿。救助人实施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赔偿,可以增加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的,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赔偿金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打捞成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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