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申请书怎么写合法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成年人是否可以被收养
成年人不可以办理收养,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三、有关收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于收养的具体程序,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收养情况而定的,收养人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不适用于相关条件的,那么是无法进行收养处理的,特别是还需要对收养人的有关条件和经济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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