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妻子有责任帮助丈夫还清债务?
时间:2023-07-15 14:24:27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有义务偿还。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未经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老公失踪老婆突接传票,法院判妻子不用替夫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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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吴女士和张某结婚,刚开始两人关系还不错,不过1996年以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对家里的事也不管不问。吴女士本打算和丈夫离婚,但为给孩子一

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着。今年1月,她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是丈夫在外欠了170余万元后玩失踪,19名债主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债。

从3月份开始,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和吴女士有关的系列借款案。所有的庭审中,丈夫张某一直没露面,吴女士则向法官喊冤说,丈夫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她一概不知,借款也从未用于家里的日常生活。

近日,吴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张某借的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至于另外的30多万元,法庭还在审理甄别。

法官说法

夫债妻还有两个标准

江省海盐县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

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等家庭日常生

活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还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

来源: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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