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括:安阳猴王公司作为生产厂家、辛集市彦峰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彦峰百货)从安阳猴王公司进货,后作为销售方销售一款LED电筒(722)充电头灯。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楚光发现此头灯正是其经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广东久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原告名义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彦峰百货作为被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在LED电筒(72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2、被告彦峰百货是否经权利人(原告)授权进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判决结果:被告阿里巴巴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且原告在诉前并未向阿里巴巴投诉,在得知被诉后,阿里巴巴迅速将被诉侵权产品链接进行删除,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彦峰百货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10000元),并销毁侵权库存产品。
本案中,原告实际上可将生产厂家安阳猴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彦峰百货如出庭参与庭审,只需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法院就会依法认定:被告彦峰百货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未追加生产厂家安阳猴王公司为被告,加之被告彦峰百货未出庭参与庭审,导致败诉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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