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确权如何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
农村房屋确权保障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的方式:
1.落实“三权分置”办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权资源有偿退出机制。承包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农民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正在牵头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试点实施推进过程中予以认真研究。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下列方式:
1.转包。土地转包后由受让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
2.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和单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4.入股。我国现行法律只是把入股当作“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方式之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赋予这种法定地位。
5.出租。出租也只需经发包方备案。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n(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n(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n(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n(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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