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确权证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
1.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3.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不给土地确权怎么办
不给土地确权的解决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以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社会影响。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何办理土地确权
办理土地确权的手续如下:
1.土地确权的进行需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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