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有没有从犯
聚众斗殴是有从犯的。聚众斗殴罪是多发性、常见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往往在处理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如果对聚众斗殴犯罪处理不当,有时还会引起更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犯罪。因此,在处理聚众斗殴犯罪时,
一要注意依法严厉打击,
二要极其谨慎行事,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依法惩治。
这就要求我们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基本概念、性质、基本犯罪构成等有一个比较准确而又完整的了解和把握。但聚众斗殴犯罪作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有许多理论还在摸索之中没有形成理论通说,聚众斗殴犯罪是否划分主从犯就是其中之一。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认为,由于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从犯有特殊规定,不能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规定,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之分,而没有主从犯之别。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刑法分则的大部分罪名都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予以规定才能构成,一般包括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刑法根据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以便准确适用刑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必须要聚众即纠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为了保持刑法应有谦抑性,刑法规定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从上述分析可知,聚众斗殴罪必须要二人以上才能构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既然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则属于刑法分则规定。刑法总则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则。如果聚众斗殴罪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无疑是违反刑法总则效力的规定的。
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所以说是有从犯和主犯的。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不能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的罪行审判中,也是有着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的,与其他罪行不同的是,聚众斗殴的行为重点在于聚众上。由于这一违法行为是属于团体共同进行的,那么审判处理的时候,不可能仅仅追究主从犯的罪行,同样对于参与人员也是有着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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