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1.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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