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评估报告出具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确定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格、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来确定评估报告是否合理,评价方法是否合理。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价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包括登记房屋状况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结果。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
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注册的确是错误的。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资料,做好现场测量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供或者协助收集必要的资料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然后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利益的,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应用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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