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23 09:23:57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房产共同共有分割的法律规定

房产共同共有分割的法律规定: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可根据生产、实际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妇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配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妇女。

二、诉讼离婚后次啊从分割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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