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不能分得拆迁利益。
宅基地拆迁,涉及到两方面的拆迁利益,一个是土地价值的补偿,另一个是房屋拆迁补偿,土地价值补偿是给予经济集体全部成员的,房屋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人的,女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所以,男女分手后,女方不有取得房屋拆迁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六)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1、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七)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八)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九)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1、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1、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2、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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