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1973年与赵芳结婚,生下两个儿子,罗×舒和罗×杨。婚后,罗×生和赵×芳在浦东新区的一处宅基地上共同建起了一栋建筑面积225平方米的房子。1991年实行统一登记时,登记的有罗×生、赵×芳、罗×舒、罗×杨。赵芳于2000年因病去世。2002年,罗胜与陆英再婚。2003年罗×舒结婚后,他的户籍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子,宅基地也被单独批准。2004年,罗阳和徐莹登记结婚,生下儿子罗彤。徐莹和罗彤的户籍都在有争议的房子里。2009年,该宅基地搬迁。根据实际情况,搬迁公司确定需要安置的有罗×生、陆×英、罗×阳、徐×英、罗×童5人。
根据动迁协议,动迁收益为:房屋评估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底价30万元,价格补贴8万元,附属设施补偿5万元,动迁补贴及奖励费10万元,共计73万元。这户人家买了两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总付款60万元,罗×生拿到13万元补差价。
因为罗生把这两套房子登记在儿子罗阳和孙子罗彤的名下,他不同意陆英的意见。陆英起诉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相关利益。人民法院认为,陆×英作为居家纠纷基地的安置人口,有权依法获得搬迁利益。现在,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决定由罗×生、罗×阳、徐×英、罗×彤支付卢×英30万元的房屋款。律师的点评与分析首先,搬迁利益的划分原则。
所谓“基数人口”,是指申请建设住房审批报告中所列宅基地住房的人员。总体而言,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于1990年至1993年进行登记确认,并颁发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发证过程中,对宅基地房屋权利进行了重新确认和清点。这是确认房屋权属的重要证据,直接决定了房屋权属的归属,也是衡量房屋权属补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作为家庭成员,其贡献可能有所不同。父母贡献更多,而大多数孩子还未成年。在这种情况下,剥夺孩子的住房权是不自然的。父母的贡献和贡献可以看作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捐赠行为。当然,作为贡献更多的父母,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
本案共有4人,分别是罗×生、赵×芳(2000年去世)、罗×舒、罗×杨。那么房屋的评估价是20万元,附属设施补偿费是5万元,应该由上述4人共同承担。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我们一般可以认为每人有四分之一的股份,也就是6.3万元左右。赵芳不能因为他的死而失去他的股份,但是他的股份是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第二,土地底价补偿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分配。
宅地所有人和房屋所有人之间没有一对一的通信。房屋所有权人是根据宅基地人口确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既要考虑宅基地人口,又要考虑户籍。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应当由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人口减少或者个人迁出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剩余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户籍人口因婚姻、分户、非农、死亡等原因迁出或者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的家庭成员享有,已婚、分户的,非农业人员和死亡人员将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当然,新家庭成员是否因户籍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我认为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如果搬迁公司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就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好处。
具体来说,本案注册账户中有罗×生、陆×英、罗×阳、徐×英和罗×童。罗×生和罗×阳都是基本人口和户口,他们必然会享受搬迁带来的好处,而卢×英、徐×英和罗×彤都是后来者。但搬迁公司将上述3人列为安置人口,有权依法划分土地使用权底价和地价补贴8万元,除去其他不确定因素,每人可获得五分之一的份额,约7.6万元。三是补助奖励归被安置人员所有。
补贴和奖励是搬迁过程中不确定的补偿项目。这里的不确定性体现在补偿和奖励项目名称的不确定性,也体现在补贴和奖励项目金额的不确定性。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补贴、奖励,一般性的补贴、奖励,除排他性补偿对象的具体补贴、奖励外,都属于特定的人,奖励归被安置者共同所有。
当然,有些人对搬迁过程中的具体安置人员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律后如何确定安置人员,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确定标准因素需要考虑户籍、居住条件、异地住房条件和异地安置条件。
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确定了5名安置人员,1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将由5人平分,每人约2万元。第四条原则是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属于被安置者。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将为被拆迁人提供价格优惠的拆迁安置房供其选择。根据搬迁安置房分配到不同地段,可选择的住房面积也不尽相同。我不在这里详细重复。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必须是动迁公司确定的安置人口。如未确定安置人口,请参照以上标准确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5名安置人员,其中1人为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其实,2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资格是按每人40平方米计算的。除了罗×彤的80平方米外,其他人还有40平方米的资格。宅基地搬迁过程中的遗产有两种:一种是搬迁前死亡的遗产,另一种是搬迁后分割前死亡的遗产。
两种不同情况下的遗产范围截然不同。根据以上向下的原则,对搬迁利益的分配,我们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
搬迁前死亡的遗产范围以死者依法可以获得的房屋补偿为限。
搬迁后、分割前死亡的,除房屋补偿外,土地使用权底价、补贴和奖励,甚至优惠的购房资格待遇都属于继承范围,可由继承人依法分割。
本案中,由于赵×方在搬家前去世,赵×方能得到的6.3万元房屋补偿款应为遗产,由罗×生、罗×舒、罗×阳平分,每人得到2.1万元。三是本案个人利益统计
罗×生:6.3万套房屋+2.1万套遗产+7.6万块土地+2万补贴+40平方米
赵×芳:6.3万套房屋继承
陆×英:7.6万块土地+2万补贴+40平方米。罗*树:6.3万套房屋+2.1万套遗产
罗*阳:6.3万套房屋+2.1万套遗产+7.6万块土地+2万补贴+40平方米
徐*英:7.6万块土地+2万补贴+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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