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算不算价外费用吗?
时间:2023-06-28 05:10:20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违约金是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违约所销售的货物的适用税率,如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则按17%税率计算,如所销售的货物为13%的税率,则按13%的税率计算。违约金一般不区分价款与税额,一般按照一个总额计算,比如一批货物价税合计的5%,计算销项税额是:违约金/(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4、价外费用和价款合称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它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5、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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