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指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及值班被褥等。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
一、员工劳动保护制度内容有哪些
1、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2、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3、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6、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8、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9、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10、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如下: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劳动争议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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