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期间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夜班工作;七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工作;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用人单位应遵守规定,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上规定,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要求,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劳动和禁忌劳动,并且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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