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许可证时,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除。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建设项目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有具体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办理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建设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6)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恢复建设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建设一年的项目恢复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核发建设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时开工的,重新办理施工报告审批手续。二是其他与施工企业有关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二)有与其所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进行有关建设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在建筑施工企业登记注册,在质量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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