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已经不存在了。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一、保险合同的终止不包括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三、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是法律性质不一样。
具体而言,民法典合同编中所规定的合同,狭义上指的是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协议绝大多数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这些协议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狭义的合同,而称之为其他协议。因此协议的范围是大于合同的。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协议”是个特定的概念。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等。
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在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在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个意思表示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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