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判决有什么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1、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二、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二)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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