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外孙、外孙女有义务赡养外公外婆。根据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公外婆的子女已经去世,或者无赡养能力,并且外孙、外孙女有负担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孙、外孙女有义务赡养外公外婆。不存在以上情形的,一般由外公外婆的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外孙、外孙女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外公外婆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赡养费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外孙、外孙女,以及外公外婆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外孙、外孙女承担赡养义务,定期向外公外婆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有义务赡养后妈吗
对后妈不一定有赡养义务,具体如下:
1、如果是与后妈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后妈在继子女未成年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则继子女对后妈有赡养义务;
2、如果后妈对继子女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那么继子女对后妈就也没有抚养义务。
子女可以不付赡养费的情形如下: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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