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改写企业破产制度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破产申请,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重整制度由此引进企业破产法,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在新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这样评价重整制度。
一个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重整?安建说,新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
安建说,法院判定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一个是根据申请目的,到底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作出判断。申请的是破产清算,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原因,法院就裁定破产清算。申请的是重整,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则,那么就判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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