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豁免的适用,仅指过失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故意行为,则不受豁免权的保护。如有一医务人员为了汇私愤图报复,利用工作之便,有意致伤或致残、致死人命的,则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又加利用行医之机故意调戏妇女,或者用协迫手段强奸妇女的,则应依法追究其流氓罪或强奸罪。医务人员的刑事豁免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刑事豁免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国家考核,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和承认,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各类卫技术人员;
2.在客观上必须是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3.在主观上仅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
4.其危后果必须是已经达到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
以上四条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均不能适用刑事豁免。
由此,如果是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承认或批准的人员,如无证行医者为了牟取利益,在行医过程中,因为过失行为,造成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果的,则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如果致人重伤害的则应依法追究其过失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依法追究其过失杀人罪。
刑事豁免的适用,还必须是医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如果当事的医务人员所从事的并非是医务工作,而是在进行别的行为中所造成的危害,则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例如一个医务工作人中在骑摩托车上班的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行人撞死,则不适用刑事豁免,而应当按《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责任。同时,医务人员所从事的还必须是与其的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作。例如有一外科医生,本来他权能胜任腹部手术,从未作过胸外手术,但他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拿病人作试验,在未经领导批准,也没有上级医师指导的情况下,硬给病人作心脏外科手术,结果致病死亡,则应依法追究其过失杀人罪。但是如果因情况紧急或者因医务人员人手不够,经领导批准或分工,让某些下级医务人员,从事较高级的医务工作的不在此列,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享有刑事豁免权。
刑事豁免,只适用于在通常情况下依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事违法程度的,但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可以免除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其危害程度本来就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当然也就存在什么需要适用刑事豁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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