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判决的虚假诉讼如何撤销
若论及虚假诉讼之议题,然而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诉讼程序已经被撤销者,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真实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所谓虚假诉讼,乃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意图与利益驱动,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力,通过捏造虚假的诉讼主体、编排虚假的案件事实以及提供虚构的证据等手段,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操纵,企图误导法院做出错误判断并下达相应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形式的处理结果。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两高虚假诉讼最新解释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公元2015年10月30日通力合作,隆重宣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六)》正式实施。
本规定旨在针对现行刑法中适用的若干罪名做出适当补充或者修订,并总共新增了包括“虚假诉讼罪”在内的共计20项新型犯罪罪名。
所谓“虚假诉讼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编造的事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侵犯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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