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撤销的主体是谁?
虚假诉讼撤销的主体是检察院,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只有检察院才有撤诉的权利,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基本特征是“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许撤诉、推定为撤诉或不准撤诉的裁决。
2、主体同一性。即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为同一个诉讼主体,因为提起诉讼和放弃诉讼在同一个诉中属于诉权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内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具体体现。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同一性表现为权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而不必亲自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3、权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原则上法院根据处分原则应该准许,但必须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4、时间限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这一段诉讼期间内。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性的结论意见,不管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都不能行使处分权利。
二、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百讼法》第四百五十九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度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问任年龄,不负刑事责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实也不仅是虚假诉讼罪,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主体都是人民检察院,但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也不可以由检察院随便撤案,检察院在起诉之后又请求撤回公诉的,一般都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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