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经常被讨论的问题。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1.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即债权关系确立后的三年内。
2.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3.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算。
4.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
二、无约定履行期限争议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当事人并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1.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虽然债务事实确定,但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不能通过债务事实本身确认。
三、宽限期届满起算时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宽限期届满后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债权人主张债权遭拒绝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
2.即使债权人的求偿遭到拒绝,诉讼时效也不能开始计算,要等到宽限期届满的次日才开始计算。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宽限期内,债务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才最后得以确定。
因此,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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